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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运行,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佛山市图书馆。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佛山市祖庙路19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3049.35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的宗旨是促进社会文化经济发展。

第九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收藏、开发、研究和利用;文化交流;教育服务;学术研究;业务辅导;全市图书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和联合图书馆建设等。

第三章 本馆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馆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加强对本馆党建工作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

(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政治、国有利益、公序良俗三个底线;

(三)加强宏观管理,指导组建本馆理事会和管理层,并负责对本馆和理事会建设进行监督指导、绩效考核;

(四)按章程规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核,对理事会以及理事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建立理事责任追究机制;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本馆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六)将一般事项的审批权下放至理事会,对本馆业务工作进行有限干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七)协调政府其他部门对本馆人事管理自主权和收入分配自主权上的改革。

第四章 本馆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馆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有收藏和利用收藏举办活动的权利;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

(三)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推选本馆内部人员担任理事;

(四)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决定本馆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制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和竞聘上岗办法,自行组织人员聘用和竞聘上岗工作;

(五)依法接受机构、组织和个人向本馆捐赠的各类出版物、资料等合法财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馆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为读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执行图书馆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

(三)向理事会报告重大事项;

(四)依法接受本馆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9-1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本馆代表2-3名:馆长(党总支部书记为当然理事,其他1-2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二)社会方代表7-13名: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科专家代表、企业界代表、异地务工人员代表读者代表。以上人员面向社会和本馆服务对象公开招募,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本馆举办单位审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和修订本章程;

(二)审定本馆主要管理制度;

(三)审议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审定本馆服务、馆藏建设等重大政策;

(五)审定本馆重大业务项目;

(六)审议图书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定图书馆绩效考核方案和员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八)审定本馆内设部门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九)审议人才引进计划;

(十)提名馆长、副馆长人选;

(十一)审议图书馆中层岗位竞聘方案;

(十二)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三)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十四)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行使以上职权,但不参与本馆运作管理。

第十六条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设在佛山市图书馆。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本馆理事担任,理事会任命。同时,由本馆工作人员担任秘书处专职人员。

秘书处主要职能为:负责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联络、调研、咨询、信息服务及日常工作;起草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相关文件;起草理事会运作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

第十九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遵守并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能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图书馆事业,能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行业、业界或社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理事会章程或决议的人员提出批评直至提议罢免;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七)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更换后的理事,任期至当理事会届满为止。

第二十五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填补缺额产生的理事,任期至当届理事会届满为止。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4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监事的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纪要并报监事单位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及监事单位派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平等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参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

(一)审议本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提名馆长、副馆长人选;

)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依法依章程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对本馆举办单位负责,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理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理事会报告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并自行申请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害关系人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制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发言的主要内容;

(五)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专家、群众的意见。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交理事会决策前,须按有关规定提请本馆工代表大会讨论。

第三十八条经理事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馆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或者弃权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有以下几种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未经充分调查论证就做出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重大专业事项未听取专家意见就做出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重大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而未请示报告就做出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交理事会决策前未按有关规定提请本馆工代表大会讨论的。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决策失误造成后果的,根据实际情况由监事单位报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节 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长根据实际需要召集,参会人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相关人员。

第四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理事会日常工作,审议审定除本章程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以外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秘书处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前向秘书处请假。

第四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全体理事、监事及本馆管理层。

第六章 理事会运行经费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运行经费从本馆办公经费中支出,按照本馆相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七章  党的领导

第四十经中共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委员会批准,理事会成立临时党支部。按照党的组织建设要求,设立临时支部委员会,临时党支部书记由中共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委员会任免。

四十九凡涉及本馆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临时党支部必须认真讨论研究。理事会作出决定前,应征得理事会临时党支部同意。

第八章  监事单位

第五十条本馆举办单位为理事会监事单位

第五十 监事单位对理事会的运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二条 监事单位需派员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九章  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设立专业委员会,聘请专业人士担任委员,委员聘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委员会主任由理事兼任或由理事会聘任。

第五十 专业委员会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对本馆业务或理事会决策提出建议,并向理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 专业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经理事会批准,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章  管理层


第五十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党总支书记)、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

五十七 本馆管理层的产生方式为:由理事会提名,报本馆举办单位任免。

五十八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

(二)拟定本馆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三)负责本馆人员的招聘、聘任和管理;

(四)负责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五)任免图书馆中层管理人员;

(六)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经费预决算、管理图书馆资产;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并向理事会作图书馆年度工作报告;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五十九 馆长作为拟任本馆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理事会章程;

(二)本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本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本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本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七)读者意见及其办理情况信息;

(八)理事成员名单;

(九)法人登记信息;

(十)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六十七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本馆举办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八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本馆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六十九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本馆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本馆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 本章程经2021728日理事会修订

第七十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十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